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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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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网站9月5日发布公告,就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作出初步裁定,认定存在倾销且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25年9月10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9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此次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具体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多个税号项下,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此外,公告指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粤学习记者 倪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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