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摘要
签完协议觉得赔少了 伤者起诉要求撤销 法院判了
受伤后已然和解说好一笔勾销偏偏伤情难料实际损失远超协议约定 伤者起诉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 2024年11月,张某受甲公司雇请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梯子上摔倒受伤。 事发后,公司负责人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2025年6月,在张某尚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除已支付的费用外,王某再赔偿张某4万元,此事就此了结。 但王某只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随着治疗的深入,张某发现自己的伤情远非当初想象的那般轻微。 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长达数月。 他因这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了协议约定的4万元。 张某认为,签订协议时自己还没有做鉴定,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于是将甲公司及王某诉至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并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被告另行赔付10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案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能否反悔?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自愿签订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允许受损害方请求撤销。 本案中,张某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己伤情的严重程度缺乏准确认知,导致协议赔偿金额远低于其依法应得的损失数额。 这符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撤销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被告方除已支付的部分外,再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官:签字并非一锤定音 显失公平可依法撤销 本案看似是“签了字又反悔”,但背后是对实质公平的维护。 首先,“意思自治”不等于无底线的绝对自由。 法律尊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权利,但这种自治必须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如果一方在信息不对等、对自身权利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律的公平原则就需要介入干预。 其次,“显失公平”有明确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原告因伤致残,其法定损失远高于协议约定的赔偿额。 如果机械地认定协议有效,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这显然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相悖。 (CCTV今日说法) 【编辑:王琴】